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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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来源:淮师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09:45     字体:【】【】【 打印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机关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在服务对象到机关各部门办理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完结或告知其不能办理原因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学校工作计划列入的事项;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各类审批和备案事项;部门日常工作、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时限:

(一)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服务对象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二)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部门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凡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

(三)对学校或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

(四)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要及时上报;对下级请示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学校研究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在收到学校批复次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落实;

(六)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各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未作特殊要求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学校报告;

(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确定总体办理时限及各单位的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原则上每个单位办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对紧急、突发事项,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须在第一时间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或直接向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九)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审计、调查、论证、评审、上级部门审批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自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的转交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当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事项,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同时告知办结时限。若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不按告知的流程和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时办结。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限时办结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限时办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所有服务对象均可对机关部门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九条 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期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期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员的。

第十条 对于在执行限时办结制中出现违规违纪,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合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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