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结合机关各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或办理相关事务时,机关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听)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有问必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执行: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立即接办。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若服务对象的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务的办理程序、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如有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代为接收并转交承办人;首问责任人代为接收或需要协调处理的,应对接待办理事务进行登记,注明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办理事务、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主动告知服务对象相应部门(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对于政策不允许或条件不具备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说明理由并解释清楚,不能简单拒绝。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礼貌,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
(一)及时接听来电,注意礼貌用语;
(二)服务对象来访时,做到“热情问候,耐心服务”;
(三)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我很忙”等为借口敷衍服务对象;
(四)确有特殊情况不能马上解决的事务,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与服务对象协商,取得服务对象的理解,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服务对象;
(五)若服务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有偏差,要耐心说明,做好疏导,不得发生言语冲撞和肢体冲突等现象。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被问责:
(一)没有及时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的;
(三)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
(四)对服务对象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应移交而未及时移交服务对象拟办事务的;
(六)因首问责任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有损学校形象,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首问负责制实行“首问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首问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作为评奖评优、年终考核、聘期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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